有网友咨询:老公**,了吗?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律师解析: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到底是什么,所以一般以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或者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或者双倍返还;双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感情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种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关于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债务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对于举债用于生活消费的,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后所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向共同债权清偿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后所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达成清偿协议时,债权人以属于婚内个人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依法判决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由一方个人负担。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包括医疗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扶养义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对于较少支出的相关费用,可对其适当多分。生活困难的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4、对于婚前婚后购买的房屋等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由房屋出资人或所有人进行继承或赠与。
对夫妻共有房屋,如有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房屋权利人的,以实际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其他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判决不准分割财产后,又不履行的,分割财产可以向对方追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判决准予离婚或责令其返还部分购房款与利息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父母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5、关于子女抚养与抚养费问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而对子女不抚养的,另一方应予补偿。这是父母对子女抚养中必要且合理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也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为了充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此类财产的时候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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