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共同出资,一般情况下共同出资部分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但是,如果共同出资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共同出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按照共同出资部分的一半分割。在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会因为一些经济问题发生离婚,那么夫妻离婚共同经营生意怎么分?又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1、一般情况下,共同经营的夫妻财产以共同出资的部分为准,其他部分则以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和共同管理为准。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一)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婚前签订有财产分割协议但未按协议处理的;(四)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婚后由双方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资并居住至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实施家庭**行为;(二)**、遗弃家庭成员;(三)因**或者吸毒等恶习导致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因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和不诚实信用受到的损失以及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制”和“共同管理权”条款无效。
2、在离婚分割共同经营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割。
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夫妻中从事经营或投资活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大额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且债权人能证明属于该债务的话,则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适当分割。同时,在进行分割时,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相应的合法经营资格,则也可以作为离婚案件中分配共同财产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对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所以说,在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也就是没有任何经济**等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进行分割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如果**根据当事人当时达成的协议对双方经营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协议不成或是协议有瑕疵等情况无法确定就应当按《婚姻法》第19条规定来进行分割。
3、对于夫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夫妻财产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出资时间前后财产增值、贬值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人民**可以判决该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协商不成的,人民**判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对有重大过失一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重大过失而导致离婚损害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补偿。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夫妻有下列重大过失之一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夫妻双方适当补偿。”此外《民法典》第1068条还规定,对“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给予适当补偿。
5、对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因出资减少、隐藏、转移等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若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财产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如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存入婚前或婚后合法资金为对方购置或居住了该财产,或双方结婚后因个人事业经营需要将该房屋购买为对方居住,另一方因出资减少而获得受益。此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婚后才取得而因出资减少而得到对方认可部分将予以肯定,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因出资少而被侵犯另一方利益而获得支持。至于其出资如何认定,若在婚前或婚后对共同财产中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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