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有赔偿吗?如果**一方被判要赔偿的话,该怎么办?你知道在哪些情形下,是可以提出赔偿的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有什么规定呢?
1、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指建立在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夫妻双方为维持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或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互忠实。
所谓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不得有违背或侵害配偶方的利益行为。即夫妻一方与他人**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三者与他人**是指夫妻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或在家庭成员间通*、**行为。
2、第三者和重婚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尚未撤销的原夫或妻所生的子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第十七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婚姻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重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不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的义务。只要双方建立了婚姻关系,就应该履行这样的义务。
3、婚前财产不能因为个人不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因此,也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不能**。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即使登记在了对方的名下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双方可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财产由各自享有和使用。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约定的,对双方有利的由约定;对双方不利的由约定。
4、在离婚时要求第三者赔偿时须提供充足客观的证据。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致使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感情破裂的,人民**不予支持离婚诉讼请求:(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第三者王某美于2003年6月13日以王某美违反道德和法律而损害了其丈夫杨某合法妻子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杨某对其承担离婚责任并按照《婚姻法》第41条规定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某对其在离婚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负有举证责任。故王某美作为杨某国配偶未提供充足的客观证据证明其与杨某存在重婚或与他人**行为,而依据《婚姻法》第41条对婚外情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否认配偶与第三者存在重婚、与他人**之事实;且杨某有相关法律依据为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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