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遗弃家庭成员等侵害妻子或者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之一、造成妻子或者其他债权人精神损害为由与妻子或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鉴定或者对方不同意治疗、鉴定又没有合法根据时,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1、精神**的赔偿,原则上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但对于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定要“赔偿”多少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夫妻间有相互忠诚义务,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情形下一般不主张赔偿精神损害;即使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所造成其精神损害也只能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并没有禁止男女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于这类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非婚**、实施家庭**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也都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精神损害赔偿处理。精神损害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共道德问题,社会公众对此非常关注,也非常关注道德审判结果,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借鉴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发展历程中相关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2、夫妻一方**,一方不能提出离婚,除非对方有其他过错。
在婚姻中,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双方因性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长期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向人民**请求调解。如果一方有其他过错,则离婚时无法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这一点在离婚后可以得到很好解决。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份责任的承担对于维护家庭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原因在于**一方违反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使他人受到精神损害。因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这一方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3、在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从我国立法精神来看,重婚的责任方式和责任程度有所不同。对重婚的责任方式,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重婚的责任方式分为严重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两种”。一般过错责任则是一种重婚责任方式,“一般过错责任”主要是指重婚者负主要责任,“重婚罪”主要是指重婚罪相区别。两种责任方式共同构成我国古代对重婚罪的处理规则。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所谓“重婚罪”是指与他人**。一般过错责任是与重婚罪相区别之处(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第两百七十六条)。“严重过错责任”是说在重婚行为中,其本人不能对他人有正确判断并采取法律所规定的离婚请求权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而“一般过错责任”则是指对重婚罪相区别之处的处理,而与重婚罪与轻税令具有本质区别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因此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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