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很多人会认为是天经地义了,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挽救婚姻、维护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的和谐稳定而自愿离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夫妻在离婚时会选择“离婚不离家”或者“一方净身出户”等方式来寻求精神上的解脱。其实这并不符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因为我国有婚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且第三者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还损害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对家庭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予以离婚。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关心、照顾和帮助。
**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状态。有配偶者与他人**是对家庭和婚姻家庭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双方自愿离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一味追求证据和责任主体,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有法定**关系。如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生育子女都没有违反法律和道德相关规定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之间有法定婚姻关系。如果对方并没有相应的过错或法律后果则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此时无论夫妻一方是否有过错程度能否达到离婚程度,只要对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行为就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实施家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家庭**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的,构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家庭**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或者精神**。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威胁方法实施家庭**,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赠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互相清偿债务。但是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者知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而未知晓,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第三者取得家庭共同财产后,应当将该财产与夫妻共同债权区别开来进行处理,除非因其自身主观恶意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否则不能要求第三者返还家庭共同债务。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利用婚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类情况也是不被法律支持的。而对于这样的行为也是不能进行追索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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