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词,可能大家都听过。特别是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遗弃、**、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有配偶者与他人私奔”等严重损害家庭美德行为的情形,几乎每个人都认为**会对婚姻造成破坏,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人认为**行为很常见,离婚了以后肯定要赔偿损失。那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与他人**”就一定会对婚姻造成破坏?是否存在这样一个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话题。
一、离婚时的过错方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违法与过错主要就是指婚外情、**、遗弃、与他人通*、以及非法**、实施家庭**等行为。所以,夫妻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是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会造成一方的损失。对于这类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案例来看不是很乐观吗?
二、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来看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有权请求给予照顾。对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的离婚时女方应当给予男方相应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离婚时对男方付出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金钱利益,或者她能够通过双方协商妥善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而获得了一定损害赔偿,那么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财产赔偿,即离婚时如果财产被分割掉了的话,不会再获得相应赔偿。
三、“**”的其他情况
“**”有很多种情况,这里主要介绍的是离婚后的“被**”。其实这里所说的包也是**人有一定收入或者家庭条件的意思。具体来说,就是**人并不参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所以法律不保护。但是如果**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者社会条件的话,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行为。如果发现对方与他人有染或与他人**,可以要求其归还“被**费”和“被共同生活期间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双方约定,按约履行即可。如果没有约定不明的话,也只能主张为赠与或其他形式共同生活。但是无论何种形式,只要被**者与其他经济收入和社会条件都成立了婚姻关系的话,就属于合法财产制度保护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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