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或者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或者部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另一方婚前财产购房、购车后购置的不动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又有经营所得、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和其他应当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为案涉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能认定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产份额时,应认定为双方各自所有”。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该房产支付按揭款并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可要求其补偿另一方该房屋的全部价款。
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求补偿“另一方该房屋的全部价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前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支付购房款并共同还贷的夫妻才是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婚后支付购房款并共同还贷的夫妻才是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由一方出资购买的婚房,其出资比例应认定为100%,属于夫妻个人所有。如果因没有出资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时,就不能得到赔偿了。
2、婚后由其支付房贷,婚后使用过的贷款,离婚时应由双方平均分割
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由其个人支付的房贷,婚后使用过的贷款,均应认定为共同按揭贷款,离婚时按双方各半比例进行分割。在处理房产时,要区分房款性质。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使用过的贷款属于房屋共同抵押贷款,若将房产用于婚后的借贷活动中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借贷活动时视为一方借款。即使婚后用于生活开支也不能认定为贷款支付方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对于使用过但未用于生活的房产仍应按实际价值进行分割;未用于生活而仅是由另一方还贷使用的房产也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相互赠与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产权性质以实际交付为准,不以登记为准。当事人对不动产产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复查,人民**应当受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凭证。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债务为限清偿;夫或妻一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时,由人民**判决:全体被告连带清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具体案情判决主附贷及利息等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清偿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和第十八条所列债务。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1)双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各自对债权债务承担了相应责任的;(2)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约定不明确、不动产登记手续不齐全;(3)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的;(4)房屋产权证**载或赠与合同另有约定只登记在一方名下;(5)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方名下不动产为贷款买受人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过错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一方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人民**应当认定为重婚罪或者与异性不正当保持两性关系罪。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的,过错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审理重婚、与他人**、实施家庭**、**、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破坏家庭幸福、侵害合法婚姻**益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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