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如果配偶一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在离婚的时候,配偶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在离婚的时候也是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可以进行计算的。下面就由我们来看看关于离婚**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1、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双方的性行为直接侵害了一方的人身权利,造成其人格尊严严重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如果没有以上标准的话,一般以侵权行为持续一年以上为宜,一段婚姻是要持续30年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生活40年以上才可以。所以说受害人应该要提出合理的请求,根据自己对损害后果有不同的预期才能计算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才会合理要求赔偿金额。
2、财产损失
夫妻一方的财产遭受损失,除了需要有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需要有属于自己个人财产损失。具体可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车辆、房屋装修装饰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这也是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必要要求之一。夫妻一方有过错行为导致夫妻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其过错行为对婚姻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为限确定赔偿数额、范围和方式。过错行为主要是指配偶一方不忠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夫妻一方对自己婚姻是否忠心;夫妻财产关系是否稳定。
3、物质损失
婚外情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是指因一方的婚外情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是一种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在《婚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对配偶子女造成冷落和**;实施家庭**;与他人**”;《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一方不能“净身出户”或“与他人**”,则可主张“重婚或者与他人**”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中不能排除“重婚”或“与他人**”、财产损失中不能排除“**”、“与他人**”等情形下所遭受财产损失中不能排除“**”、“与他人**”时所遭受财产损失中不能排除“**”情形下所遭受财物损失中不能排除“**”所遭受财产损失中不能排除“**”情形下所遭受利益受损中不能排除“**”情形下无法排除时所遭受损失中不能排除“**”等情形下所造成物质损失中不能确认时所遭受金钱损失中也不能列明时所遭受物质损失中不能排除(如重婚)。
4、精神抚慰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损害后果的一种间接救济。它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因精神受到伤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它不仅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还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伤。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是综合因素进行考虑分析,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分析后,确定赔偿数额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5、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一方实施与其配偶通*、重婚等行为造成离婚损害或者导致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死亡等情形的,一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一方具有人身意义上的重大利益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另一方人格尊严的除外:(一)重婚;(二)与他人**;(三)实施家庭**;(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侵害配偶一方具有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向其方请求赔偿。因此当一方侵害配偶个人信息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重大精神损害而被侵权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量赔偿额的赔偿责任,但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因侵权所造成严重后果所对应的精神赔偿额度;超出范围的部分一般不予支持;同一行为只能由一方提起赔偿离婚之诉。在**判决前一方已经发生婚姻关系,另一方有权向他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但另一方不得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与他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双方的真实情况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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