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有分享。很多人问我离婚需要什么,在这里我来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大家。对于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来说,如果离婚需要获得哪些权利,需要知道哪些情况下不能主张。下面我们就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来简单说一下离婚所需要的权利和法律规定。
1、离婚前需获得的权利
1、法定离婚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离婚自由、离婚协议的两种途径的权利,即可以与离婚协议或人民**判决离婚;也可以与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者直接到人民****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2、财产分割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经济上的补偿,该条所称的经济补偿是指金钱给付,包括现金和实物,财产的评估价值以及对人身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请求帮助;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适当补偿;3、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未成年子女一般指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抚养权分割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一方父母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和条件;第二款规定了对子女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照顾和保护的方式和条件;第三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的方式等。
2、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经登记,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提出离婚申请。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按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涉赌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与他人**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即使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遗弃等行为,人民**也不予受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发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的证据以及发现有家暴等犯罪行为存在的话,则会依法予以审理和判决。
3、离婚后的权利
离婚后的权利主要是离婚后对自己财产的分割,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权利主体包括子女和父母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死亡后收入的归属;子女抚养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争议的夫妻共同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约定的财产分割条件未达成协议的。离婚后财产**中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主张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探望权等作为财产分割的基础。因此,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需要注意的几种情况
1、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贡献,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双方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子女,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成长情况多途径照顾。”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错的,则应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自己有哪些过错和责任,对于因其过错而导致的离婚诉讼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2、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实施**或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切民事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导致离婚的就属于该离婚诉讼请求中的过错方了。3、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共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应当妥善处理好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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