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夫妻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共同委托律师办理的原因了。在离婚案件中,有的**要求当事人进行分割财产,而有的**则要求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那么对于这一类案件,该如何办理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婚内**”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过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夫妻一方的个人隐私。”《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屡犯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该条规定对婚内**没有明确定义,但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可以认为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人损害的他人可以向过错者,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婚内**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或者与他人**导致离婚的情形较为少见。同时在实践中**对于“婚内**”并不会进行区分审理与赔偿。
2、“婚外情”行为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婚外情”的行为是对他人的不正当的权利的侵害,这种损害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道德上”损害。“婚外情”的行为是对道德的损害,这是任何一种法律都不允许的现象。首先是对道德上的危害;其次是对“婚外情”行为本身的危害;第三是对对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所以,对于“婚外情”侵害中夫妻双方利益的赔偿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婚外恋者来说,如果他们在结婚之后经常出现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那么这属于重婚罪;而如果他们在结婚之后经常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属于配偶权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婚外情”现象发生的人来说,都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何判断自己是受胁迫离婚还是“被第三者**”?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妻子有**,并且第三者得知此事后还威胁、要告到**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胁迫离婚。而“被第三者**”这一情形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导致自己对家庭和夫妻感情的重大损害而产生了离婚的想法。那么这样婚外情的行为是如何构成胁迫离婚的呢?一般来说,对于“被第三者小三”这一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禁止有下列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行为之一的重婚、与他人**”。那么如果配偶一方在发现妻子有婚外情并且对此情况感到不满而要求离婚的话,其可申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请求。但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并造成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原创文章,作者:讯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unxun.cc/13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