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和分居两地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那么在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实践中,一方婚前所拥有的个人物品以及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由夫妻一起使用和经营的物品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经营的物品由于不存在这一说法,因此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配偶者拥有另一半婚前个人资产,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另外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离婚之后,夫妻共有的财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一方个人使用、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分割。首先,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有可能是因为婚姻而产生的,但并不必然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的取得可能与实际婚姻有很大的差别;第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是目前婚姻法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个人财产处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二)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与婚后取得并由两人共同使用及经营管理的房屋;(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参加集体和合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只考虑结婚时间短、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管理、使用或经营管理房屋等情况,不能区分由出资人投入资金、个人行为所形成的出资与使用收入等。
3、涉及婚前和婚后产生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充分证明;没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婚外情行为认定和处理原则来看,婚外情行为属于违***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存款均属个人婚前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在生活中使用婚后个人财产支付房租、水电费等日常生活费用并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外向他人借款用于支付个人债务,但婚后归还借款和归还本金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个人债务平等承担责任”等规定和要求。因此婚外情行为造成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法得到法律认可,是对离婚协议效力所做出的否认。
4、婚姻中一方应如何防止自己被“**”?
许多人觉得结婚后,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了,没有经济上的**,也没有个人生活上的自由了,可以尽情地享受物质上的生活。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的吗?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做出具体解释。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婚姻不是一成不变地关系,也不是相互折磨的关系。而是动态变化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一个稳定的、动态的关系中,无论男女,都不能成为完全自由、绝对自由的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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