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又无力补救时,另一方又该如何救济呢?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方式:夫妻**离婚赔偿。一般情况下在夫妻离婚时是不能主张赔偿责任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夫妻**离婚赔偿有权主张呢?首先,夫妻**有权主张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侵害了无配偶者在婚姻法上权益的,无配偶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重婚一方来说,其配偶与他人**而没有通知另一方过来**地与其离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婚对于无配偶一方来说,也属于不诚信行为。因此,对于这类夫妻来讲,其**离婚赔偿问题应当属于无过错一方,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无过错一方损失赔偿案件而非重婚一方。
(二)与他人**的。
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在法律上予以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重婚、与他人**以及一方有**等情况时有发生,给婚姻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重婚、与他人**这种行为的存在。但对其中比较严重的,即使夫妻之间已经离婚,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婚姻过错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实施家庭**的。
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我国,婚姻关系中有**行为出现都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损害双方的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好家庭合法权益,法律对于实施家庭**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当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时,一方因实施家庭**而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钱作为损害赔偿,但没有法定要求赔偿数额的限制,如因**造成婚外情等造成离婚损害的案件也可以主张离婚赔偿。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是指对家庭成员实行长期而持续的身体、精神上的摧残。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不负责任,不管其原因何在,都应当承担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应当构成《婚姻法》第24条所规定的“**”和“遗弃”行为。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是民事权利却有很大的区别,民事权利主要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遗弃行为则主要包括两种:其一,在家庭间**;其二,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这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也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及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的子女或其他有扶养能力但拒绝扶养或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人给予肉体上、精神上和心理上、经济上等方面的摧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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