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很多人在离婚时,往往只关注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其实,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不属于一个人,那就需要考虑其他影响夫妻财产的因素了。那么,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夫妻双方有哪些财产需要分呢?
1、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是有婚前财产的,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分割,而是要按夫妻双方所继承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的财产,并不是结婚前父母给的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增值是其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收益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由于结婚后夫妻双方的资金流动频繁,一方所投个人财产可能因离婚而贬值。离婚后该方不得要求返还投资之初取得的收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外”。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离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对方负担;
对于因遭受精神伤害而导致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由精神伤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另一方进行清偿。对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也可以判决由债权人进行清偿。
4、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大量劳动的,离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支付方在离婚时应予以补偿。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抚育子女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照顾子女、女方的费用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请求补偿。该标准适用于子女出生至死亡期间的抚育、照料的情形。
5、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获得较多补偿者是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配偶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行为或**行为造成子女严重伤害的。对因该**行为造成子女重伤、死亡或使子女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损失。《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家庭的债务:(一)重婚或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的;(三)**、遗弃家庭成员的;(四)“一方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离婚时”。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是很难得到分割的,所以婚前财产一般是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方最大财产,一旦离婚财产被分割后剩下的那部分财产往往是最不值钱的一部分了[2]。因此夫妻婚后对共同财产中的一方可以进行合理处分从而避免财产分割问题的发生,这也是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重要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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