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者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获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共同生活,对已共同生活几十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分割或未全部分割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没有关系,没有约定,只有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没有关系,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婚后双方没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很有可能会出现争议,这是因为婚前财产主要是以房产为例而非个人财产。婚前房产作为个人财产是肯定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除非有特别约定。但是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其婚前房产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话是不能再进行分割的。如果一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有可能是在婚前就已经登记了并且还不确定是不是登记其中一方财产在婚后进行使用,如果登记到了一方名下的话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将结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婚后没有居住的情况出现的发生,这个时候应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一方登记之前已经取得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2、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生活的一方取得的收入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应对此进行处理。
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由一方个人所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一方财产,婚后由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夫或妻一方重大误解时,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夫或妻一方可以与其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夫或妻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等费用及获得的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补贴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收入,离婚诉讼中应该优先继承或赠与一方。
离婚时夫妻共同享有的各项财产性利益的取得,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价值不大或不确定的,应当认定为共同收入。例如在夫妻一方继承父母遗产分割中财产时,应优先分割遗产中支付给父母的生活费、丧葬费等福利收入,或者夫妻一方向单位或其他个人所负债权及其利息收入等。如果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确定的是该赠与就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上的赠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补贴等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收入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得财产与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分别**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后如果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不能确定是共同财产而又不能确定该财产归属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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