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妻子要离婚,可却被男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在石狮市狮山镇某小区内,石狮市狮山镇**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男方林某**称,妻子陈某与第三者陈某丽**生活长达十年之久,且陈某丽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其夫妻感情的修复。鉴于此项事实,**判决双方离婚。对于男方林某的请求以及陈某主张其行为损害了其夫妻感情等诉请,**予以支持。那么这样一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到底是什么?
1.离婚理由是否成立?
其在婚前并不知晓自己与陈某丽已经生育一女陈某。同时,陈某与陈某丽于2013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过。从法律上讲,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明知其与陈某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损害而与之**生活十年之久且持续至今。因此陈某要求与丈夫林某离并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陈某还提出陈某丽存在重婚行为及在明知林某已婚、与他人**也未及时向其亲属告知情况下与其**生活长达十年之久等事实,也与事实不符。
2.损害赔偿是否可适用?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此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陈某与陈某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家庭成员(包括林某与陈某)、陈某与第三者以及他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感情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特别提醒意见。因此该条规定既不适用于共同或非婚生活关系中有过错方赔偿责任**案件,也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事件中无过错方赔偿责任**案件。本案中被告陈某与第三者陈某丽之间并无过错行为与其产生夫妻感情基础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且两人都存在**行为。因此该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限制自由权情形下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
3.离婚之后,有哪些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并能反映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7、十八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配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但女方有特殊需要的除外。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有照顾扶助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协商不通或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予以处理;协议不成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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