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如果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了,自己不仅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要对妻子和孩子负责。可是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损害赔偿或者对对方的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一般不会支持离婚。但如果发生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严重程度的情况,那么如果配偶有过错致使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形下,则会有30万以上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法官说”通过对近年来夫妻****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引发离婚诉讼往往面临着两种境地:一是以感情破裂为原因离婚;二是以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义务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损害。
1.案例:婚内**导致离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陆(化名)和阿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婚后感情尚可。但阿东与妻子育有二儿三女,并有家庭经济来源,因此小陆认为阿东有**并**且不顾及家庭完整,要求阿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经济损失5万元。为此,小陆将阿东诉至**,要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过婚外情并于2016年8月15日生育一子。
2.案例:婚外情导致共同财产被分割
2013年,李艳(化名)向****离婚,要求分割李艳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包括两套位于某小区内的房产,合计价值120万元,其儿子由李艳抚养。李艳表示,婚后她发现丈夫有婚外情行为,但一直*让无效,所以才导致离婚。她认为李艳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理应为自己合法权益寻找合理的赔偿条件。李艳认为,她的婚后财产主要由丈夫李艳和儿子共同共有,而李艳在离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已经给李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由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李艳诉至**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审理后判决:李艳与他人**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李艳所有,李艳支付丈夫李艳一次性经济补偿款80万元(含利息)、并支付至婚生子李天一实际受教育年限止;李艳对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案例:“夫妻一方**给家庭带来伤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女。2012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但王先生拒不承认此事,甚至以妻子不孝顺为由一走了之。李女士一气之下**到**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因婚姻关系破裂,李女士与王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一直以离婚为理由居住在一起不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以致影响两人的感情。
4.案例:婚前婚内约定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婚后婚前约定共同财产由另一方占有。
方某与宋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生育一子,方某于2014年6月生育一女。方某名下有广州市某小区两套房产,宋某名下有广州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另一套登记在方某名下。方某与宋某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2015年1月13日方某发现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其婚姻关系破裂。宋某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方某返还房屋及占有婚后共同财产。
5.案例:婚后一人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另一方离婚时可主张一定比例的精神损失费
陈某与李某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2011年2月生育一子小辉。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小辉(2007年1月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小辉随李某共同生活。2011年10月,李某诉至**要求与陈某离婚。庭审中李某称妻子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闻不问,对此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及支付抚养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配偶有过激行为,故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小辉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一)重婚或与他人**;(二)实施家庭**;”而本案中陈某虽主张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未成年子女,符合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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